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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某某诉某五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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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3 10:34
    浏览次数:1112

    【基本案情】

    杜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五金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总经理,转正后工资为20万元/月。后杜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五金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拖欠工资225.5万元。仲裁委驳回了杜某某的仲裁请求,杜某某不服,诉至法院。五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劳动合同真实性,并解释该劳动合同系因杜某某曾代表该公司参加法院诉讼,并应法院要求所出具。经查,杜某某入职五金公司时,公司经营状况已不正常,大规模爆发员工和供应商追索工资、货款问题。截止2019年3月1日,五金公司共向杜某某支付工资11.5万元。诉讼过程中,五金公司对杜某某主张公司仍拖欠工资225.5万元不持异议。出于对劳动争议案件“手拉手”诉讼的高度警惕,法院依职权调查,最终认定五金公司在资不抵债、经营决策机制瘫痪情况下,背离公司实际状况及同行业职工工资水平,与杜某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明显过高的“劳动报酬”。杜某某亦能举证证明在五金公司“拖欠”其巨额工资情形下,在合理期间内采取过必要救济手段与止损措施,其为不当减损五金公司对外清偿责任能力提起诉讼的事实成立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某某要求某五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杜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追索巨额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盖章的劳动合同,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其巨额工资;用人单位应诉代表则完全认可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事实存在。在案证据齐备、劳资双方“手拉手”诉讼以及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正常,引起法院警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劳动者劳动报酬优先受偿。两级法院依职权调查,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真正达成劳动用工意向、形成真实劳动关系予以严格把握,对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矛盾陈述以及种种不合常理的反应予以分析甄别,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杜某某通过诉讼行为不当减损企业外债偿还能力具有高度盖然性。该案件裁判结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对劳动关系确认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以防范劳动审判领域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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