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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是否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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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21 17:57
    来源: 河北工人报
    浏览次数:1112

    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领域已越来越为人所熟知。大家对劳动者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比较熟悉,那在职期间要不要遵守相关竞业限制约定、一方违约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合议仲裁庭审结了25件特殊案件,支持了申请人用人单位的主张,被申请人职工按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申请人违约金及相关直接损失。

    基本案情

    申请人甲公司是中央企业,被申请人吴某等人进入甲公司后,主要从事研发和设计工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双方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第八条约定:被申请人掌握申请人商业秘密,同意并保证在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出现之后的两年内,不得在与该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协议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被申请人违反保密规定或纪律,造成申请人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利后果的,应承担500—1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吴某等人在甲公司处任职期间,曾参与该公司研发及课题工作,并在多个项目中从事涉及商业秘密的核心岗位工作。2023年初,吴某等人在职期间参加另一中央企业乙公司的招聘,并于2023年3月25日,被乙公司公示录用。被乙公司录用后,吴某等人向甲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2023年5月8日,甲公司向吴某等人发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通知对方自离职起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为24个月,并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吴某等人多次退回后,甲公司继续进行了支付。

    从甲公司离职后,吴某等25人到乙公司工作,两家公司均为大型知名企业,且乙公司作为招标单位、甲公司作为中标单位,双方有过多次研究阶段勘察测量的服务项目合作。乙公司与甲公司资质等级有重合部分,都可承接一些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已经形成了与申请人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

    甲公司认为,吴某等人离开甲公司应聘到乙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2023年8月,甲公司向廊坊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吴某等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吴某等人返还违约期间甲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吴某等人各支付违约金10000元;赔偿甲公司的实际损失。

    对此,吴某等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悉商业秘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与吴某等人现工作单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吴某等人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符合竞业限制构成要件;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到现工作单位工作给申请人造成了经营损失。申请人单方给被申请人汇转所谓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对被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果。

    审理结果

    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合议仲裁庭认为,案件的矛盾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是否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经审理后,廊坊市仲裁委做出裁决:被申请人吴某等25人按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申请人甲公司违约金及相关直接损失。

    廊坊市仲裁委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国资发〔2010〕41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虽只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但双方一旦约定,则该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给予了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就应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的行为,应当支持。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及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甲乙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确存在重叠,应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吴某等人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吴某等人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吴某等人在甲公司就职期间入职乙公司,鉴于其与甲公司有“离职后24个月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劳动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的一部分,且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因此,吴某等人的行为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提示

    廊坊市仲裁委表示,近年来,离职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纠纷越来越多。一些劳动者虽然在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并不真正理解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增加公司竞争力,降低用人成本,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或与劳动者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在医药、人工智能等科技领域,该做法更为常见。一般双方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限制不作特别约定,但劳动者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应属于其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仍对在职期间入职其他用人单位的行为作出规制,因此,在双方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遵守该约定应是劳动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故在价值导向上和法律适用上,应鼓励诚信就业,而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作出消极评价。竞业限制制度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均衡保护,双方均应诚信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因违约承担不利后果。市场竞争有市场竞争的规则,一切都要在遵守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目的是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经营信息。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注意明确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及补偿标准等条款内容,签订协议后务必谨遵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甲、乙公司同为中央企业,应各自做好表率,疏导好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形成良性合作及竞争关系,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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