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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文本不给劳动者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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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22 09:08
    来源: 议和网
    浏览次数:677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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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张某因对单位扣发其奖金的纪律处分不服,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张某到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索要劳动合同文本时遭到了拒绝,单位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文本已经装入职工档案由单位统一保管。”于是,张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要求企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其本人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了张某的投诉,并指派主办监察员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证实,该公司于2017年7月份招用了12名劳动者并依法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由公司统一保管,一直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还给劳动者本人一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责令该公司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张某一份。


    解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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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查处用人单位拒绝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违法案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和凭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用人单位拒绝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印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本案中公司虽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一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监察实践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而是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和凭证,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据,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能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也给劳动者日后实施有效的维权带来障碍。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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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否被签劳动合同,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劳动法就管不了,并担心签了劳动劳动合同就要帮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员工手上有了劳动合同容易被员工抓住把柄,打起官司来对单位不利。还有的单位担心签了劳动合同担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了。总之,很多单位对签劳动合同存在各种各样的顾虑。其实,这些认识和顾虑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按应得失业保险待遇的2倍进行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 (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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