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大学毕业生小何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查看了小何提供的简历非常满意,对小何进行面试后同意录用。但是,当小何向公司负责人询问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时,公司负责人以“你上班后自然就知道了。”来搪塞。小何担心失去工作机会,虽有不满但只好暂且做出让步,公司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何心有顾忌,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班后,小何发现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与自己的期望相距甚远。2012年12月,小何申请离职并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或简章中没有就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应当在面试过程中如实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基本情况。如劳动者有要求,还应当详细说明劳功者需要了解的其他基本情况,如一些劳动者对工作地点可能有特别要求,如离家距离远不远、乖车是否方便等,这些都应当如实告知,避免劳动者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合同、事后又反悔的情况发生,提高招聘工作效率。而且,要做好招聘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情况的记录。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是主动告知,劳动者是如实说明,两者义务不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有没有提出,都应当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告知;而劳动者则是被动的告知,即根据用人单位的提示作出如实说明即可,而且劳动者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但用人单位则没有拒绝告知的权利,一些用人单位在回答劳动者应聘时提出的一些问题时只是简单地对劳动者说:如果你被聘用的话,这些情况自然就知道了。这种做法容易引发争议。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在招聘广告或简章中出现“月薪面议”等字眼,这是用人单位制作招聘广告或招聘简章时必须注意的问题,用人单位要证明履行告知义务,一般可以采用两种形式:1、通过招聘登记表或人职登记表等形式加以确认:如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他情况,由员工签名确认;2、在劳动合同中声明。由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作出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