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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用前告知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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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22 09:07
    来源: 议和网
    浏览次数:1223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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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大学毕业生小何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查看了小何提供的简历非常满意,对小何进行面试后同意录用。但是,当小何向公司负责人询问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时,公司负责人以“你上班后自然就知道了。”来搪塞。小何担心失去工作机会,虽有不满但只好暂且做出让步,公司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何心有顾忌,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班后,小何发现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与自己的期望相距甚远。2012年12月,小何申请离职并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解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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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项规定,以欺诈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虽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保留证据的,劳动者在因自身原因想离职的时候,可能会“反咬”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进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索要经济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主动告知义务,即使劳动者未曾询问,用人单位也须主动告知。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一般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息量上,用人单位要优于劳动者,如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工资分配状况、发展前景等。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从而难以作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判断。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告知有关情况。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有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承担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存在法律风险。如果用人单位虽实际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保留证据,则操作过程存在明显瑕疵,仍然存在法律风险隐患。
    综上,在录用前,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要求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确认书》。
    同时法律还赋予用人单位以下义务:(1)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 7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是记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名录,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情况等。建立职工名册,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收取财物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3)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文书交付给劳动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公司拒绝小何的要求,违反了法定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小何可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以以公司欺诈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无效或部分无效。小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在先,要求支付补偿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理应得到支持。
    当然,作为劳动者也应该遵守该义务,但限于向用人单位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提供自己的相关证件、特定工种对身体素质要求的检测证书等。本案中,小何如采用虚假的证件、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或者在应聘的书面材料中对自己的经历进行了虚假的陈述以欺骗用人单位,则用人单位可不招用小何或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认定其无效或部分无效。


    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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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或简章中没有就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应当在面试过程中如实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基本情况。如劳动者有要求,还应当详细说明劳功者需要了解的其他基本情况,如一些劳动者对工作地点可能有特别要求,如离家距离远不远、乖车是否方便等,这些都应当如实告知,避免劳动者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合同、事后又反悔的情况发生,提高招聘工作效率。而且,要做好招聘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情况的记录。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是主动告知,劳动者是如实说明,两者义务不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有没有提出,都应当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告知;而劳动者则是被动的告知,即根据用人单位的提示作出如实说明即可,而且劳动者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但用人单位则没有拒绝告知的权利,一些用人单位在回答劳动者应聘时提出的一些问题时只是简单地对劳动者说:如果你被聘用的话,这些情况自然就知道了。这种做法容易引发争议。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在招聘广告或简章中出现“月薪面议”等字眼,这是用人单位制作招聘广告或招聘简章时必须注意的问题,用人单位要证明履行告知义务,一般可以采用两种形式1、通过招聘登记表或人职登记表等形式加以确认:如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他情况,由员工签名确认;2、在劳动合同中声明。由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作出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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