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餐饮服务公司于2020年5月招聘郭某为送餐员,并指导其在某互联网平台注册。郭某与该互联网平台签订了服务协议,负责固定区域的外卖配送工作。某餐饮服务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郭某的配送工作进行管理,包括每日考勤、配送接单安排、超时配送惩罚等方面,并要求郭某遵守某餐饮服务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每月根据郭某的配送量向其支付工资。2021年2月,郭某在配送餐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腰部受伤住院治疗。郭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某餐饮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就业方向,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实体企业、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实体企业、或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名称及形式来简单判断,而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对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作出分析。本案中,某餐饮服务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郭某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每月固定向郭某发放工资、郭某作为餐饮配送员其配送餐食业务由公司统一安排接单任务、接受公司考勤等情形,综合认定某餐饮服务公司与郭某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据此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松劳人仲(2023)第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