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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终局仲裁裁决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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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21 17:56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1226

    【基本案情】

    某劳务派遣公司与丛某丹于2023年5月9日订立劳务合同书(经仲裁认定为劳动合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将丛某丹派遣至某酒店管理公司工作,某劳务派遣公司根据某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工资数据及到账款项向丛某丹发放工资,合同期限6个月。2023年10月3日,某酒店管理公司以丛某丹涉嫌倒卖酒店房间谋取利益为由将丛某丹退回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遂解除了与丛某丹的劳动合同,丛某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丛某丹的请求。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劳务派遣公司与丛某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向丛某丹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审理法院认为,丛某丹的各项仲裁请求均为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而仲裁裁决书涉及的给付数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640元的十二个月合计金额,故仲裁裁决书应当认定为终局裁决。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服该终局裁决,应当依法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而非提起该案诉讼,遂裁定驳回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适用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两种情形,分别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终局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用人单位而言,只有在终局裁决存在法定应当被撤销的情形下才可以起诉。因此,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判断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以便指引用人单位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4)吉0621民初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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