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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放在榕就业创业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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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22 08:48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1000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01-06 17:18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1号),为做好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在榕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参保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2024年及以后毕业),且毕业一年内符合下列条件:

    1.已具有我市户口(含六区六市县户口及集体户);

    2.在我市企业就业或个人创业、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含省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三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

    3.申请补助时仍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口。

      二、补助标准

      每人1万元,一次性发放。

      三、申报途径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于2027年12月6日前通过“榕e社保卡”APP线上申报,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四、审核发放

    1.申报审核。毕业生提交申请信息后,由市人社部门通过学信网、社保、和户籍大数据对学历、社保参保数据和户籍信息进行数据审核。审核进度信息将及时在毕业生个人“榕e社保卡”APP线上反馈。

    2.补贴发放。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人社部门负责于一个月内将补贴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财政承担方式

      毕业生一次性万元生活补贴,按以下原则依次分配至市、县(市)区和高新区人社部门发放:

    1.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单位(灵活就业)社保缴费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发放;

    2.毕业生就业单位社保缴费在省、市税务局无法区分所在县(市)区的,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就业单位税收征缴、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发放;

    3.若毕业生就业单位社保缴费和税收征缴、工商注册均无法分解到县(市)区、高新区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发放。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个城区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财政按五城区上一年度发放总额的50%一次性预拨,次年结算;其他县(市)区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市级人社部门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其他事项

    1.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已线上申报且仍在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榕政办规〔2024〕31号文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执行。

    2.毕业一年内是指国内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签发时间起算;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进行认证,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落款时间起算。

    3.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稳定就业的编外人员并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4.已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请人再次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6.在职人员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七、附则

    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榕政办规〔2024〕31号文一致。

    2.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若有未尽事宜,请联系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3354217。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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