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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虚假报销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合法解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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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7-08 09:00
    浏览次数:8759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日,郭某入职某公司1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岗位为销售类……甲方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详细阅看,对合同内容予以全面理解,并已知晓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阳光职场行为规范》;合同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2023年7月18日,郭某通过某公司1钱管家系统申请了600元的招待费报销,费用信息处显示“2023-06-30北京市7人85.71/人某店6月招待费:某公司2工作餐(当天无法开票,后补发票)”,郭某上传了电子发票,显示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价税合计731元,发票上盖有某餐饮管理中心发票专用章,2023年7月21日显示某公司1系统审核通过该项申请。后某公司1分别于2023年8月4日和2023年8月11日对郭某进行了两次约谈,郭某在谈话中称其学习并签署过公司相关制度、线上签署了《阳光职场行为规范》等制度规范;报销提报需要实报实销,报销时要填写费用发生原因、费用发生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提供与实际招待宴请发生时间、地点、金额一致的餐饮发票,其销售岗位每个月有600元额度的招待费用报销,这个额度不能向其他月份结转,其在2023年6月30日晚上招待了某公司1的意向商某公司2的6名人员,郭某先称不想给公司提供相关意向商的联系方式,后称其没有联系方式、微信删了,其亦不能提供介绍人的联系方式及姓名、因使用现金支付其不能提供消费支付记录。2023年8月11日,某公司1向郭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郭某先生(身份证号码:××××):鉴于您存在严重不诚信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阳光职场行为规范》,亦违反了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决定于2023年8月11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当月、当季度、半年度奖金、绩效、提成、年终奖参与资格并通报。”经核实,郭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税前9078.38元。
    后郭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1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1000元。2024年1月22日,仲裁委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4]第57号裁决书,裁决1、某公司1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313.52元;2、某公司1支付郭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1000元;3、驳回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郭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某公司1不服仲裁裁决结果第一项,在法定期限内诉至该院。
    庭审中,某公司1主张郭某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具体为郭某称在2023年6月30日在某(某店)进行了招待,但经过走访调查,某(某店)商家结账系统中2023年6月30日并无任何一笔731元的消费结算记录,郭某所用报销的发票与商家结账系统中2023年7月14日一笔731元消费小票对应开具的发票完全一致。且经过调查郭某未能提供具体招待的人员信息、沟通记录及费用支付记录,上述情形属于虚假报销行为,违反了某公司1劳动合同的约定、《阳光职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不诚信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某公司1与郭某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1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阳光职场行为规范V2.0》,其中约定“四、严重违纪(高压线)政策及处分1、具体违规违纪行为1.1严重不诚信公司严禁员工本人或伙同、协助他人实施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1.5费用报销等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差旅报销、宴请招待、礼品、活动经费及对外付款等……2、处分触犯公司严重违纪(高压线)政策的,给予以下处分:……2.2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签收单以及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在线验签报告,签收单显示“本人已认真阅读,明确知悉《阳光职场行为规范》、《通用基本功》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本人承诺遵守《阳光职场行为规范》、《通用基本功》及其附件所有制度的各项规定”,签收单右下方有“郭某”字样;验签报告显示×××_郭某_制度签收单.pdf,文件验签结果:已签名且所有签名都有效。签名1:由郭某签名签名时间:2021-12-0216:47:00时间戳验证结果:时间戳验证通过”;
    《民主意见征询沟通会议通知》,载明“各位同事:为充分发挥公司员工对于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民主沟通与协商积极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不断完善公司管理民主管理机制,公司特决定召开《美团点评阳光职场行为规范》V2.0民主意见征询沟通会……会议时间:2018年8月7日10:00-12:00……”;
    某(某店)商家系统截图与某结账单复印件,结账单显示开始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结算方式为微信线上,金额为731元,盖有某餐饮管理中心发票专用章;
    郭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某公司1曾经在2023年3月27日以销售业绩不好为由要求其自行离职,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郭某主张2023年6月30日确实存在招待行为,其和某公司2的相关人员洽谈安装美团外卖柜的事宜。经询,郭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招待费确实实际发生并用于公司的业务招待、亦无法说清招待费发生的具体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某公司1与郭某均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二项,该院对此不持异议并确认某公司1应支付郭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1000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公司1主张2023年7月18日郭某报销对应的2023年6月30日的消费未实际发生、亦未用于公司业务招待,属于虚假报销,违反了公司的《阳光职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故与郭某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该院认为,某公司1与郭某的谈话记录可以显示,郭某在职期间清楚《阳光职场行为规范》的内容,且清楚报销提报需要实报实销,报销时要填写费用发生原因、费用发生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提供与实际招待宴请发生时间、地点、金额一致的餐饮发票,额度不能向其他月份结转。现某公司1因郭某存在跨月报销的情况并与其核实时,郭某未能就其业务招待费的发生、用途、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合理解释,且在本案庭审中仍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报销的费用确实实际发生并用于公司的业务招待,故某公司1根据其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上述报销行为属于虚假报销,并无不当。根据公司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阳光职场行为规范》的相关费用报销等弄虚作假属于严重不诚信、严重违纪的约定,某公司1以郭某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严重违纪为由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某公司1无需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郭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1000元;二、某公司1无需支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313.52元。
    二审中,郭某提交证据1.搜索截图,证明某公司1一审提交的某系统截图有造假的可能;证据2.招待客户店铺的前台和店铺照片,证明某公司1一审提交的前台照片并非郭某去的那家店。某公司1未提交新的证据,其对郭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郭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在某公司1就案涉业务招待费与郭某进行谈话时,郭某未能就该业务招待费的发生、用途、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合理解释,郭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报销的费用确实实际发生并用于公司的业务招待。某公司1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郭某报销行为属于虚假报销,并无不当。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1系合法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正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郭某关于某公司1不开除员工并强迫员工自行离职、在此基础上违法开除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郭某的其他主张对本案处理结果并无影响,本院不再一一论述。
    综上所述,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郭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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