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这些“变了形”的要求,对求职者来说,人为地构筑了就业藩篱,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侵害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号称史上“最难就业季”的毕业生求职活动刚刚落下帷幕,结局自是有人欢喜有人忧。然令人侧目的是,在常态的招聘活动之外,还涌现出众多堪称“奇葩”的招聘要求变形记。比如有的企业在招聘现场要求求职者在履历表中标明星座,有的企业对“吉利”姓氏有特殊偏好等等。
这些“变了形”的招聘要求,暂且不讨论其科学与否的问题,单就其如此直观的表述,也愈加暴露出用人单位招聘的短视性和功利性要求。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这些“变了形”的要求,对求职者来说,人为地构筑了就业藩篱,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侵害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对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其中对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保护力度还是很大的。为达成“消除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大环境”的目标,法律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就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等多方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净化招聘活动的风气,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从业环境,各方主体均应有所作为。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严禁其对求职者设置姓氏、血型及其他与工作任务不相关的要求,着力搭建公平、合理、有序的就业平台。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招聘活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建立举报制度,对涉嫌就业歧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实,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责令其改正。
同时,就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就业指导与普法宣传的功能。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在社会范围内广泛提倡科学合理的招聘需求要件,引导招聘需求“重能力重水平”,发挥正能量的辐射效应。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更新招聘观念,净化招聘风气。形形色色的“变形”要求,大多数跟用人单位落后的招聘观念有关系。用人单位应与时俱进,更新招聘观念,自觉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办事。毕业生也应强化自身心态,以良好素质应对,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实施就业歧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