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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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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1 14:30
    来源: 劳动法律网
    浏览次数:696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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