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记者 闵丹)按照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昨日,市人力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申办工作通告》,宣布本市全面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20家企业已经提出了申请。
按照《通告》规定,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是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劳务派遣企业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7项相关材料,即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