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在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工作,现在劳动合同到期了,想辞职。单位要求我离开公司后,不能再到与现在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工作。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
专家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