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问答列表
    答: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不得变相收钱,这样规定不合法,如果到时发生劳动争议,在发生起一年内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答:你好,当劳动者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第三十九条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答:你好,用人单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产生劳动纠纷可以带上相关证据材料到企业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更详细咨询可拨打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中心咨询热线0591-83738110,或者到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中心进行详细咨询,地址:鼓山下院公交车总站综合楼二楼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